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器官移植合法化并不是洪水猛兽|黄有光|人体器官移植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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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胡同学事件中谣言影响,最近很多“反对器官移植合法化”的言论,认为中国器官移植合法化是底层人民的灾难,危言耸听,很是吸人眼球。由于众所周知民智原因,此类言论赞同市场很大,甚至一定程度上成为新的“民愤”之眼。


此文作者是媒体人


评论区反映强烈,第一条评论“废除器官移植”点赞者众多

“反对器官移植合法化”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,因为器官移植在中国早已经合法化。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国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》,已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。并且为了进一步规范器官移植,这个条例仍在修订中,鼓励中国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。


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

器官移植和器官买卖隔着十万八千里。我国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》中明确规定: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,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。”,“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;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、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。”

由于担心器官移植导致的各种非法犯罪活动,而反对器官移植合法化,是典型的因噎废食。举个例子,每年春节由私家车肇事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,由2014年的58%上升到2018年的75%(该数据来自于2019年1月18日国务院新闻发布会),最近几年的比例想必也大概如此,那么为避免春节期间交通事故,难道我们要禁止私家车春节期间上路吗?

我们需要的不是禁止器官移植,而是要严厉打击非法的器官移植。而且,如果禁止器官移植,反而会促生更多非法的器官地下交易。因为没有合法渠道获得器官的话,底层弱势人群的安全,恐怕更加难以保证。我想这是非常容易理解的。

在反对的声音中,黄有光的例子被反复提及。这张图片中的话乍看起来很是触目惊心,似乎是不经过同意就可以摘除器官。


经常被拿来断章取义的黄有关的建议

但黄有光的提议原文的意思是这样的:

“关于意外死亡是否可以采用其器官,有些国家默认是‘不可以’,但如果签名表示‘愿意’则可以;有些国家默认是‘可以’,但如果填写‘不愿意’则不可以。不论如何,人们都是可以任意选择的。一个很有意思的发现是,绝大多数人选择的是默认选项,很少人去填写与默认选项相反的选择。因此,文化类似的国家,由于默认选项的不同,愿意捐赠的百分比差别很大,例如在默认不是捐赠的瑞典,捐赠率是86%,奥地利则接近100%;而默认选项是不捐赠的德国,捐赠率只有12%,丹麦则低至4%。(以上数据有文献出处)这似乎可以说明,绝大多数人并不强烈反对捐赠,但也很少有人强烈要求捐赠,因此人们通常就选择了默认选项。考虑到所有国家都很缺乏可以救人命的器官,因此应该把默认选项定为捐赠,以增加人体器官的供应。”

此外黄有光原话中还提及一个很有趣的问题,“在默认选项是捐赠的国家,或死者生前已经选择捐赠,他死后,有关负责人不应该再征求其家人的意见。很多国家的通常做法,是征求家人意见,并接受这意见。结果是很多家人选择不捐赠,使很多可以救活他人生命的器官白白浪费掉。如果我的家人去世,我不要人家来问我,是否可以截取其器官,你就静静地进行,不要让我来考虑这烦心的决定。这类决策,决策者的心理成本很大。社会应该自己决定。”

不知看了原文各位读者有何感受。在我看来,黄有光以上言论并无不妥之处,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社会学研究成果。对于器官移植这种重大问题,任何建议和决策,都应该有严肃的研究以为支撑。